2014年青海省公開考錄主任科員以下職位公務員報考指南
九、考生復審時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加分證明材料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畢業(yè)證、學位證暫扣在的考生,須提供畢業(yè)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并加蓋畢業(yè)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或工資發(fā)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獲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證的學歷證明。
(四)在我省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 廳、省教育廳、團省委認定。
十、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以及《申論》試卷作答有關要求
筆試內容為申論(占筆試成績50%)、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50%)。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7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30%。
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分兩種:一是懂藏(蒙)漢兩種語言的職位,二是懂藏(蒙)漢兩種語言文字的職位。報考懂藏(蒙)漢兩種語言文字職位的考生,《申論》第二問必須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否則按不符合報考職位設置的資格條件處理,取消進入下一階段考錄資格。對報考六個自治州職位的考生,筆試可自愿選擇報考職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體語言答卷,也可以選擇現(xiàn)代漢語答卷。
報考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的考生,筆試結束后進入資格復審階段的,在面試之前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 局統(tǒng)一組織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杖钡拿嬖嚸~,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參加民族語言能力測試。
十一、面試達不到比例和總成績并列情況的處理
(一)報名時,每個考錄職位與報考人數(shù)之比為大于1:3(如計劃考錄人數(shù)為10人,報名人數(shù)達到31人以上即可開考),對未形成競爭的職位,按報名人數(shù)確定該職位招錄人數(shù)。面試時,每個考錄職位與面試人數(shù)之比為1:3;經資格復審、體能測試和藏(蒙)語言測試后,每個考錄職位與面試人數(shù)之比小于1:2時,面試成績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按總成績由至低分的順序進入下一考錄階段,如考試總成績?yōu)榈谝幻拿嬖嚦煽冞_不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面試平均分的,該職位招錄計劃取消。
(二)進入面試的考生,自愿放棄面試資格的,須在面試5天前告知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 局,并寫出書面說明。放棄面試而又不予說明的,招錄機關可將該考生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供今后各單位招錄時參考。對無法通知到本人參加面試的,應做好相關記錄,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三)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總成績出現(xiàn)并列的,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階段人選;筆試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階段人選;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jù)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十二、體檢及標準
各用人單位要根據(jù)人社部、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5號)要求,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進行和國家補充的新體檢標準進行體檢。體檢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公務員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對擬錄用的人員須在市州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體檢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錄用資格;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并按違紀進行處理,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十三、體能素質測評項目與標準
根據(jù)考生筆試成績的高低,以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shù)1:3的比例確定體能素質測評人員,由省監(jiān)獄管理局統(tǒng)一組織實施。男子組測評的項目和標準:1000米長跑標準為≤4′50″;10米X4往返跑標準為≤13′1″;縱跳摸高≥265厘米。女子組測評的項目和標準:800米長跑標準為≤4′45″;10米X4往返跑標準為≤14′1″;縱跳摸高標準為≥230厘米。體能素質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四、考錄人民警察體能測試和體檢
在面試之前,省監(jiān)獄管理局負責組織體能測試,對體能測試不合格人員,取消考錄資格,按筆試成績從到低分依次遞補一次。司法部門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規(guī)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特殊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項目,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負責組織體檢。
十五、錄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 局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疾鞂ο髴斁哂辛己玫乃枷胝嗡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具有履行職責必備的能力素質。對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有公務員職業(yè)應當禁止的行為的或者曾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情形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對報考重要職位的人員,凡是重要檔案材料不全、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十六、考生誠信及遞補有關要求
(一)對存在有以下幾個方面不誠信行為的考生,各招錄單位應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公務員局,我們將建立誠信檔案庫,以便在今后公務員考錄過程中待查和處理。在面試環(huán)節(jié),已經確認參加面試的考生但面試當天臨時棄考的;在考察環(huán)節(jié),考生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在體檢環(huán)節(jié),考生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請他人替檢的;在錄用審批環(huán)節(jié),考生在已經通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公示等環(huán)節(jié)之后又提出放棄報考職位的。
(二)公務員招錄的體能測試、藏(蒙)語言測試、體檢、考察、錄用環(huán)節(jié)均只遞補一次。遞補考生無法聯(lián)系或自愿放棄的,不再遞補。各招錄單位應做好相關記錄,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三)各招錄單位要認真做好遞補人員審核工作,并及時報送省公務員局批準。
相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要求做好資格審查、體檢和考察等工作,確保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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